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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食品飲料企業 食品飲料行業機構 | By 大師 2014-09-12 14:58:30 瀏覽(934)

第一章(zhang) 總則

第一(yi)條 為了加強(qiang)綠(lv)色(se)食品(pin)標(biao)志使用的市場監督(du)管(guan)(guan)理,規范企業用標(biao),打擊假冒(mao)行為,維護綠(lv)色(se)食品(pin)的公信(xin)力,根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商標(biao)法》、《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pin)質量安全法》、農業部(bu)《農產品(pin)包裝和標(biao)識(shi)管(guan)(guan)理辦法》、《綠(lv)色(se)食品(pin)標(biao)志管(guan)(guan)理辦法》及有關管(guan)(guan)理規定(ding),制定(ding)本(ben)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是對市場上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場監察是綠色食品標志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作內容,是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綠辦(ban)(ban))及標志監管員的重(zhong)要(yao)職責。各級綠辦(ban)(ban)應明確(que)負責市場監察工作(zuo)的部門(men)和人員,為工作(zuo)開展提供(gong)必(bi)要(yao)的條(tiao)件。

第三(san)條 中(zhong)國(guo)綠(lv)色食品(pin)發展中(zhong)心(以下簡(jian)稱中(zhong)心)負(fu)責全國(guo)綠(lv)色食品(pin)標(biao)志市場監察工作(zuo);各級綠(lv)辦負(fu)責本行政區綠(lv)色食品(pin)標(biao)志市場監察工作(zuo)。

第四條 市場(chang)監(jian)(jian)察的(de)采(cai)集產品工(gong)作與產品質(zhi)量年度監(jian)(jian)督檢驗的(de)抽樣(yang)工(gong)作合并(bing)進行,由綠辦與有關綠色(se)食品定點(dian)檢監(jian)(jian)機構共同完成。

市場監察(cha)工(gong)作可與農產品質量安(an)全監督執法相(xiang)結合,在當地農業行(xing)政(zheng)管理部(bu)門組織協(xie)調下開展。

第五(wu)條(tiao) 中心將各(ge)地市場監(jian)察工(gong)作(zuo)情況(kuang)定(ding)期通報(bao),并作(zuo)為考核評定(ding)綠(lv)辦及標志監(jian)管員(yuan)工(gong)作(zuo)的(de)重要依據。

第二(er)章  工作(zuo)任務及時間(jian)安排(pai)

第(di)六條 市場(chang)監察(cha)行動每年集(ji)中開展兩次。每次行動由(you)各地(di)(di)綠(lv)辦(ban)在當(dang)地(di)(di)大、中城市選取五至十個(ge)有代(dai)表性的超市、便利店、專賣店、批發市場(chang)、農貿市場(chang)等作為監察(cha)點,對監察(cha)點所(suo)售標稱綠(lv)色(se)食品的產品實(shi)施(shi)采樣監察(cha)。

第(di)七條 監察工(gong)作的主要(yao)任務是:

(一)規范綠(lv)色(se)食品標志及產品編號的(de)使(shi)用;

(二(er))查處假(jia)冒綠色(se)食品的行為;

(三)為(wei)綠色(se)食(shi)品產品質量(liang)年度(du)監督檢(jian)驗提供樣品。

第八條 市場監察工(gong)作在中心統一組織下進(jin)行。每年監察行動的時間分別為:第一次,5月15日(ri)至6月15日(ri);第二次,11月1日(ri)至11月30日(ri)。

第三章  工(gong)作程序及方(fang)法

第九條 市場監(jian)察工作按(an)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綠(lv)辦組織有(you)關人員對(dui)各(ge)監(jian)察點所售(shou)所有(you)標稱綠(lv)色(se)(se)食品(pin)的產品(pin)進(jin)行(xing)采樣并登記造(zao)冊,填寫《綠(lv)色(se)(se)食品(pin)市場監(jian)察產品(pin)登記表(biao)》(附表(biao)一),同時拍攝(she)產品(pin)實物照片。分(fen)別于每年6月(yue)(yue)30日(ri)和12月(yue)(yue)15日(ri)前將(jiang)《綠(lv)色(se)(se)食品(pin)市場監(jian)察產品(pin)登記表(biao)》報(bao)送中心。

(二)中(zhong)心(xin)對(dui)各地報(bao)送的產(chan)品(pin)名錄(lu)逐一核查(cha),對(dui)存在不同問(wen)題的產(chan)品(pin)分別做(zuo)出以(yi)下處理:

1.屬違反有(you)關標志使(shi)用規定的,責成有(you)關綠辦通(tong)知企業限期整改(gai);

2.屬假冒(mao)綠色食品的,通知(zhi)有關(guan)綠辦提請(qing)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guan)理(li)(li)部(bu)門(men)和農業行政(zheng)管(guan)理(li)(li)部(bu)門(men)依法(fa)予以查處。

(三)各有關(guan)綠(lv)辦(ban)在(zai)接到上述通(tong)知后一(yi)個月內(nei)將(jiang)查處結果書面報(bao)告(gao)中心(xin)。 

(四)中心于當(dang)年8月份(fen)和次年2月份(fen)將市(shi)場監(jian)察結果向全國綠色食品(pin)工作(zuo)系統通報。

第四章  質(zhi)檢抽(chou)樣(yang)

 第(di)十條 綠辦與監(jian)測機(ji)構(gou)根據中心下達的產品(pin)質量年度抽檢(jian)計劃,共同實施采樣,以市場(chang)監(jian)察采集(ji)的產品(pin)作為質檢(jian)樣品(pin)。

第十一條 綠辦和監測(ce)機構分別(bie)對質檢樣(yang)品登記造冊,由綠辦封(feng)樣(yang)并與監測(ce)機構辦理樣(yang)品移(yi)交(jiao)手(shou)續。質檢樣(yang)品應在監測(ce)機構保(bao)存備份,以備復檢。

第十二(er)條(tiao) 每次抽樣工(gong)作結束后,監測機構(gou)應在五日內將(jiang)《綠色食品(pin)質檢樣品(pin)登記表》(附表二(er))報送中心。

有關《質(zhi)檢(jian)報告》依照(zhao)《綠(lv)色食(shi)品(pin)(pin)(pin)產(chan)品(pin)(pin)(pin)質(zhi)量年度抽檢(jian)工作(zuo)管理辦法》和《綠(lv)色食(shi)品(pin)(pin)(pin)產(chan)品(pin)(pin)(pin)質(zhi)量年度抽檢(jian)工作(zuo)管理辦法補充規(gui)定》的有關規(gui)定處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條 監察采樣可采取購買方式。購買樣品的費(fei)用由中心承(cheng)擔,先由綠辦墊(dian)付,事(shi)后在中心的標志管理(li)專項經費(fei)預算中列支。具(ju)體操作辦法另行(xing)規(gui)定。

第十(shi)四條 在同一次市(shi)場監察行動(dong)中,應(ying)避免重復(fu)采樣。每個質檢(jian)樣品的數量以滿足兩次檢(jian)驗的需要(yao)為(wei)限。

第十五條(tiao) 監察采(cai)樣(yang)時應索(suo)取購物小票、發票等采(cai)樣(yang)憑證(zheng),并(bing)盡可(ke)能要求市場單位對采(cai)樣(yang)清(qing)單予(yu)以確認。采(cai)樣(yang)憑證(zheng)應妥(tuo)善保(bao)存,以備查證(zheng)。

第十六條 產品連續(xu)兩次被查(cha)出違規用(yong)(yong)標,視為企(qi)業(ye)年檢不合格,根據《綠(lv)(lv)色食品企(qi)業(ye)年度(du)檢查(cha)工作規范》和《綠(lv)(lv)色食品標志(zhi)商標使用(yong)(yong)證管理辦法(fa)》的(de)有(you)關規定,由中心取消(xiao)其標志(zhi)使用(yong)(yong)權。

第十(shi)七條 企業對市(shi)場監察所采樣品的真實(shi)性提(ti)出異(yi)議,必須(xu)同時提(ti)供相(xiang)關證據。

第六章 附則

第(di)十八條 各地綠辦(ban)(ban)可根據(ju)本(ben)辦(ban)(ban)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shi)九(jiu)條(tiao)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jie)釋。

第(di)二十條 本辦(ban)法(fa)自頒布之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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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所屬:黑龍江省綠色食品協會 | 核心內容:綠色食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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