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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注冊管理辦法

來源:食品飲料企業 食品飲料行業機構 | By 大師 2014-09-12 14:56:51 瀏覽(1007)

第(di)一章(zhang) 總(zong) 則

第一條(tiao) 為了不(bu)斷(duan)提(ti)高綠色(se)食品(pin)標志管理(li)隊伍的(de)整體(ti)素(su)質和(he)業務水平,適應綠色(se)食品(pin)事(shi)業發展(zhan)和(he)加強(qiang)綠色(se)食品(pin)標志管理(li)的(de)需要,特制定(ding)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簡稱監管員)是指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中,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cheng)中心)核準注冊的(de)從事綠(lv)(lv)色食品(pin)標志管理(li)的(de)工作(zuo)人(ren)員。綠(lv)(lv)色食品(pin)管理(li)機構(gou)應配備與當地綠(lv)(lv)色食品(pin)事業發展(zhan)相適應的(de)監管員。

第三條(tiao) 中(zhong)心(xin)對監(jian)管員(yuan)(yuan)實行統(tong)一注冊(ce)管理。監(jian)管員(yuan)(yuan)應在(zai)中(zhong)心(xin)注冊(ce),取(qu)得《綠色食(shi)品(pin)標志(zhi)監(jian)督管理員(yuan)(yuan)證書》。

第二章 監管員(yuan)注冊條件

第四條 申請監管員(yuan)注冊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ai)綠色(se)食(shi)品事業(ye),對(dui)綠色(se)食(shi)品標志管理工作有強烈的責(ze)任(ren)感,遵(zun)紀守法,堅持原則,秉(bing)公辦(ban)事;

二(er)、能夠正(zheng)確執行國家的(de)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和方針、政策,熟悉綠色食品標準(zhun)及有(you)關管理規定;

三、具有(you)一年(nian)以上從(cong)事綠色食品(pin)管理工作的經驗;

四、具有大專(zhuan)以(yi)上(shang)學歷或中級以(yi)上(shang)技術職稱(cheng),掌握綠色食品標志(zhi)管理業務知(zhi)識;

五、具有較強的(de)組織管理(li)能力(li)。

第五條 監管員注冊必須經由中心委托管理機(ji)構推薦,接受專(zhuan)門培訓并考試合格(ge)。

第三章 監管(guan)員(yuan)注冊程序

第六條 監管員注冊遵(zun)循以(yi)下程序:

一、申請(qing)。符(fu)合本辦法(fa)第四條規定的均可向中(zhong)(zhong)心(xin)提(ti)出監管員注冊申請(qing),經(jing)由中(zhong)(zhong)心(xin)委托管理機構(gou)向中(zhong)(zhong)心(xin)書(shu)面推薦,并提(ti)交申請(qing)人有關(guan)證明材料。

二、審(shen)核。中心對申請(qing)人基(ji)本條件(jian)進行審(shen)核,并將審(shen)核意見(jian)書(shu)面(mian)通知推薦單位。

三、培(pei)訓(xun)。中心對通過審(shen)核的申請人統(tong)一組織(zhi)注(zhu)冊培(pei)訓(xun)。

 四、考(kao)(kao)試(shi)。培訓結束(shu)后,由(you)中心統一組織考(kao)(kao)試(shi)。

五、頒(ban)證。經(jing)過(guo)培(pei)訓并考試合(he)格者,由(you)中心頒(ban)發《綠色食品標(biao)志監(jian)管(guan)員證書(shu)》。

第四章 監管員的職(zhi)責、職(zhi)權和行為準則

第七條 監(jian)管(guan)(guan)員(yuan)依據《綠色食品標志(zhi)管(guan)(guan)理辦(ban)法(fa)》、《綠色食品標志(zhi)商標使用許可合(he)同》以及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和(he)管(guan)(guan)理規(gui)定履行(xing)以下(xia)職責:

一、指導企(qi)業履行綠色(se)(se)食(shi)品(pin)(pin)辦證手(shou)續(xu)、規范(fan)使用綠色(se)(se)食(shi)品(pin)(pin)標志(zhi)、嚴格執行綠色(se)(se)食(shi)品(pin)(pin)標準,為企(qi)業提供(gong)相關咨詢(xun)服務;

二、對綠色食(shi)(shi)品企業進行檢查、復查,按年度核準(zhun)《綠色食(shi)(shi)品標志商標準(zhun)用(yong)證》(以下簡(jian)稱《準(zhun)用(yong)證》);

三、督促(cu)綠(lv)色食品企業履(lv)行《綠(lv)色食品標志(zhi)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按(an)時足額(e)繳納標志(zhi)使用費;

四、配(pei)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liang)監測機構實(shi)施中心下達的產品監督抽查計劃,協助開(kai)展實(shi)地檢查、產品抽樣等工作;

五、開展(zhan)市場(chang)監督檢查,配合政(zheng)府(fu)有關部門對(dui)假冒(mao)綠色食(shi)品和違規使用(yong)綠色食(shi)品標志的進行(xing)查處,維(wei)護綠色食(shi)品市場(chang)秩序;

六、負責(ze)收繳喪失綠(lv)色食品(pin)標志(zhi)使用(yong)權企(qi)業(ye)的《準用(yong)證》,監督其(qi)停止使用(yong)綠(lv)色食品(pin)標志(zhi);

七(qi)、指導下級綠色食品管(guan)理機(ji)構的標志監管(guan)員開展工(gong)作;

八、完成中心(xin)布置的其(qi)它標志管理工作。

第八條 監管員具有以下職權(quan):

一、查驗(yan)綠色食(shi)品企業的《準用證(zheng)》和《綠色食(shi)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he)同》;

二、檢查綠色食(shi)品(pin)企(qi)業(ye)的(de)生(sheng)產(chan)現場、倉庫、產(chan)品(pin)包裝以及生(sheng)產(chan)記錄和檔案(an)資料等有關(guan)情(qing)況 ;

三、了(le)解綠色食品(pin)企業的產地環境(jing)監測(ce)和(he)產品(pin)檢測(ce)的情況;

四、指出綠色食品企(qi)業(ye)在生產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并(bing)要求其改(gai)正; 

 五、指出(chu)有關單位和個人在(zai)綠色食品標志(zhi)使用方面(mian)的(de)不當行為,并要求其改正;

六(liu)、根據有關規定(ding)(ding)對違反綠色食品管理規定(ding)(ding)的企業暫行收(shou)繳其《準用證》,并于5個(ge)工作日內(nei)報請中心做進一步處理;

七、向中心如實報告(gao)有(you)關綠(lv)色食品管理(li)機構、監(jian)測(ce)機構和企業在綠(lv)色食品質量(liang)管理(li)和標志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八、向上級綠色食品管(guan)理(li)機構(gou)和(he)所在單位提出改進督管(guan)工作(zuo)的建議。

第(di)九條 監管(guan)員應遵守以下行(xing)為準則:

一、遵(zun)守(shou)有關綠(lv)色食(shi)品標(biao)志管理的規章制(zhi)度,忠于職(zhi)守(shou);

二(er)、努力學習有關專業(ye)知識,不斷提高標志管理的(de)能力;

三、不(bu)以權(quan)謀私,不(bu)接受可能(neng)影響本人(ren)正常(chang)行使職責的回(hui)扣、饋(kui)贈及其它(ta)任何形(xing)式的好(hao)處;

四、如實向中(zhong)心(xin)及(ji)所在單位報告情況,不弄虛作假;

五、接受中心(xin)的培(pei)訓、指導和監(jian)督管理。

六、保守受檢企業的(de)商(shang)業秘密(mi);

第十條 綠(lv)(lv)色(se)食(shi)品(pin)標志(zhi)管理工作實(shi)行(xing)綠(lv)(lv)色(se)食(shi)品(pin)管理機構(gou)的主管領導和監(jian)管員(yuan)共同負責(ze)制。各(ge)級綠(lv)(lv)色(se)食(shi)品(pin)管理機構(gou)上(shang)報有(you)關(guan)企(qi)業年檢、整(zheng)改、變更、減免收費、取消標志(zhi)使用(yong)權等的報告、請示,應載明(ming)有(you)關(guan)監(jian)管員(yuan)關(guan)于事(shi)實(shi)認(ren)定(ding)的意見,該監(jian)管員(yuan)應對其(qi)認(ren)定(ding)的事(shi)實(shi)負責(ze)。

第(di)五章 監管(guan)(guan)員的管(guan)(guan)理(li)

第十一條 應保持監管員工作(zuo)崗位相對穩定。監管員工作(zuo)崗位發生變(bian)動,其所(suo)在單位應及時報經中心(xin)委托(tuo)管理機構向中心(xin)備案。

第十二條 《綠(lv)色(se)食品標志(zhi)監(jian)督管理(li)員證(zheng)(zheng)書》有效(xiao)(xiao)期三(san)年,有效(xiao)(xiao)期滿前(qian)三(san)個月由中心委(wei)托管理(li)機構統一向(xiang)中心申報換(huan)證(zheng)(zheng)。超過有效(xiao)(xiao)期未辦理(li)換(huan)證(zheng)(zheng)手(shou)續的,視為(wei)自動(dong)放(fang)棄(qi)監(jian)管員資格。

第十(shi)三條 中心對監管(guan)員(yuan)的(de)工(gong)作(zuo)進行考(kao)核(he)。對工(gong)作(zuo)業績顯著的(de)予以表(biao)彰;對不(bu)稱(cheng)職(zhi)的(de)取(qu)消其監管(guan)員(yuan)資(zi)格(ge),收回(hui)證(zheng)書(shu)。具體考(kao)核(he)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ze)

第(di)十(shi)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ze)解釋。

第十五條(tiao) 中(zhong)心委托管(guan)理機構可(ke)根據(ju)本辦法制(zhi)定(ding)實施(shi)細則。

第十(shi)六 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zhi)日起開(kai)始實施,中心一九九五年十(shi)二月三(san)日頒發的(de)《綠色(se)食(shi)品標志專職管理人員資格認可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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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所屬:黑龍江省綠色食品協會 | 核心內容:綠色食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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