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今天在廣州召開,會議聽取了省政府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草案)》擬規定食品小作坊必須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食品攤販則必須在劃定的區域和時段開展經營活動,且必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否則視為違法行為,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乳制品
當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以及臟亂差、無證經營現象普遍等情況,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對此,《條例(草案)》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規范及其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除了引入登記管理制度以外,《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了禁止生產食品的種類以及禁止使用的原料。同時,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地區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目錄及具體要求。
《條例(草案)》擬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乳制品、罐頭制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攤販不得經營涼菜、生食海產品、散裝酒、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一旦違反上述規定,食品小作坊將被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甚至被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則被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吊銷食品攤販登記卡。
另外,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和食品小作坊登記的品種范圍外的食品,不得在登記的銷售區域外銷售食品。
流動食品攤販仍然歸城管查處
《條例(草案)》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同時,確定監管主體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抽樣檢驗、接受社會各界的咨詢投訴舉報等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用記錄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記錄情況。并且,應當根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的信用記錄等情況,實行誠信分類分級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經營的食品攤販,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對于在劃定的食品攤販區域和時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流動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的行為,還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依法查處。
《條例(草案)》對監管部門也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一旦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