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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將標注“不可代替藥物”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8-01 09:02:37 By 東仔 閱讀(956)

 為有效管理保健食品行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即日起《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意見稿,保健食品將標注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意見稿明確了保健食品標識的概念,即用以表達產品和企業基本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總稱,如說明書、標簽、標志等。標識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容易理解。

 在保健食品標識的產品信息方面,意見稿要求,應包括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及保健食品標志等內容并符合相關要求。

 根據意見稿,保健食品標識的使用信息應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內容應當采用與周圍文字不同、效果更為突出的顏色,違者將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還指出,標簽標識不得標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具有欺騙性、夸大宣傳的描述以及違反廣告法、商標法的內容等。

 此外,為規范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錄和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管理工作,以及保健食品功能目錄和原料目錄的管理工作,食藥監總局同時對《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錄與原料目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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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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