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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過期消費者獲賠2000元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7-27 09:13:52 By 賀小壞 閱讀(703)

 嘉興日報訊近日,汪先生在市區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13袋牛奶,發現牛奶都已超過保質期。隨后,他提著牛奶到建設市場監管所投訴,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退一賠十”處理。

 建設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核對了汪某的購貨憑證,確認“問題牛奶”確實是該大型超市銷售,貨款合計434.98元。工作人員發現汪先生購買的牛奶是以6小盒為一個單位,包裝成一袋,牛奶外包裝上標有“paulsorchocolatemilk”、“香港及澳門總代理”、“寶利氏巧克力牛奶”等字樣,包裝袋邊側還貼有“臨近保質期”字樣。牛奶生產日期是2014年10月13日,保質期至2015年7月13日。汪先生購買之日,牛奶已過期4天。

 工作人員馬上聯系該超市負責人到建設市場監管所接受調查。據超市負責人介紹,供貨方為在牛奶保質期前銷售掉全部庫存,特意在牛奶外包裝上加貼了“臨近保質期”標簽,并降價銷售,超市沒有做到對加貼了標簽的牛奶及時關注,導致投訴的發生。

 工作人員指出,消費者到商家購物消費,商家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牛奶臨近保質期,為促銷加貼了“臨近保質期”標簽并降價處理無可非議,超市應加強管理,由專人負責對加貼了標簽的牛奶時時關注,顯然超市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導致超過保質期4天的“問題牛奶”仍流向市場,超市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工作人員的主持下,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超市一次性賠償汪先生2000元。

 建設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13袋“問題牛奶”予以扣留,并對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同時,建設市場監管所提醒廣大消費者,大多數超市在商品臨近保質期時會采取降價處理,消費者在選購時應擦亮眼睛,看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后再下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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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飲料 | 核心內容:牛奶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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