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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劣牛奶飲品被銷毀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6-03 09:04:54 By 賀小壞 閱讀(791)

 5月29日,崆峒區人民法院聯合崆峒公安分局、執法局、食藥監局、工商局、司法局等部門,在南山垃圾場依法集中銷毀了被告人昌敬森、張愛菊生產的偽劣牛奶飲品82418箱。

 3月31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昌敬森、張愛菊因生產、銷售偽劣牛奶飲品,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并處相應罰金。

 2005年1月6日,被告人昌敬森在崆峒區注冊登記平涼市崆峒區天天乳業廠與被告人張愛菊共同經營乳制品加工。從2013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昌敬森、張愛菊招聘十余名工人,在平涼工業園區其租用的廠房內,使用水、乳化穩定劑、阿期巴甜、白砂糖、安賽蜜、甜蜜素、檸檬酸、山梨酸鉀、植脂末、香精等原料,按照不同的配比配制生產純牛奶、核桃奶、大紅棗營養奶、酸酸乳、黑芝麻核桃露、早餐奶、草莓奶、舒華奶等八大類十五種牛奶飲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平涼市西開(集團)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印制“清真”、“甘肅平涼西開集團公司”等字樣的包裝。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昌敬森、張愛菊將生產的各類產品分別以6元、7.5元、9元、10.5元的價格批發,銷往崆峒區及涇川縣、華亭縣、崇信縣、靈臺縣、慶陽市寧縣等地,銷售金額31206元。案發后,從其租用的廠房及倉庫內查獲未及銷售的天天乳業各類牛奶飲品82418箱,總貨值659265元。后經平涼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其生產、銷售的牛奶飲品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2014年11月17日,崆峒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昌敬森、張愛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昌敬森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愛菊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昌敬森、張愛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5年3月31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上訴人昌敬森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上訴人張愛菊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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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飲料 | 核心內容:偽劣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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