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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通報十個危害食安犯罪案例 干海貨加敵敵畏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3-14 10:02:27 By 賀小壞 閱讀(568)

 3月13日訊上午,青島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4年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情況并公布十個典型案例。

 據介紹,2014年3月至2014年3月,青島全市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2件,對95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所涉罪名包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

 據悉,2014年審結的案件數、判處的被告人數,同比分別增加24%和37.7%。由于發案多為群眾積極舉報,再加上司法機關迅速打擊處理,案件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量刑多在有期徒刑1—3年之間。

 在62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有56件。其中,在豆芽生產中,加入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無根豆芽素”等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最多,共31件;其次,用明文禁止使用的工業松香對豬頭、豬蹄做褪毛處理,之后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的案件也較多,有13件。以上2個類型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數的70.1%。其他案件類型有,用工業鹵片加工豆腐、白菜種植中噴灑含有甲醛的防腐劑、用“火堿”和“雙氧水”泡制牛肚、在海產品中添加敵敵畏等。

 據介紹,判處的95名被告人中,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5人,公司企業的銷售人員3人,其他均為個體經營戶和農戶。其中,屬于夫妻、父(母)子、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的案件有24件,占全部案件數的38.7%,同比上升7.3%。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在家中經營,海產品店也大都是家族經營。

 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青島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堅決依法從嚴懲處犯罪數額較大的、社會影響惡劣的、以及有過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同時,從經濟上剝奪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對被告人均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2014年判決罰金240萬元,實際收繳162萬元,占67.5%。依法嚴格適用緩刑,緩刑只適用于在家庭成員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認罪悔罪的極少數的從犯。對于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時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陳志偉馬新時滿鑫)

2014年青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生產、銷售豆芽中添加“AB粉”

 被告人陳某,男,農民。2013年6月至8月,陳某在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車間內生產豆芽,添加禁止添加的含有6-芐基腺嘌呤成分的添加劑(俗稱AB水或AB粉),后將生產出的豆芽運至批發市場銷售。陳某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點評: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6-芐基腺嘌呤缺乏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明確規定,自2011年11月4日起,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禁止生產6-芐基腺嘌呤產品,企業已生產的6-芐基腺嘌呤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出廠銷售,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

案例2:白菜上噴灑含有甲醛成分防腐劑

 被告人郝某某,男,農民。2014年6月22日,江蘇人劉某(另案處理)在萊西市收購白菜,郝某某明知劉某向白菜上噴灑用于防腐的有毒有害物質,仍提著噴霧器幫助劉某向白菜上噴灑防腐物質,被當場查獲。經檢測,現場查獲的噴霧器內液體含有甲醛成分。郝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點評:郝某某明知他人在供食用的農產品運輸、貯存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而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從犯。

案例3:用松香加工豬肉產品

 被告人李某某,男,農民。2001年以來,李某某在自己家中,使用禁止使用的松香對豬頭、豬蹄進行褪毛,加工成熟食后到集市上銷售。2014年7月8日,在其家中查獲松香原料37斤。李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點評:李某某使用明文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松香為豬產品脫毛,并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4:用工業鹵片加工豆腐

 被告人彭某某,男,個體戶。被告人黃某某,女,個體戶。彭某某、黃某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年底開始,2人從他人手中采購7袋共計700斤工業鹵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43000斤,以每斤1元的單價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43000元。彭某某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黃某某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點評:工業鹵片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嚴禁用于飼料和食品添加。

案例5:為生產、銷售豆芽者提供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梁某某,男,農民。自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平度市鳳臺街道辦事處彭某某、鄧某某等3人(已判刑)生產豆芽,梁某某向其提供、銷售了豆種及含有禁止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的無根劑和增粗劑,彭某某等3人將生產的黃豆芽在農貿市場批發和零售,均檢出6-芐基腺嘌呤成分。案發后從鄧某某家中扣押梁某某所銷售無根劑364支。

 點評:梁某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明知他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而為其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行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案例6:用“火堿”和“雙氧水”泡制牛肚

 被告人王某某,男,農民。2013年6月份,王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院內,用火堿、過氧化氫(雙氧水)等煮制牛肚等食品約90斤,并將制作好的牛肚進行銷售。案發后從王某某處查獲過氧化氫等添加劑,并查獲牛肚、牛百葉、蹄筋、毛肚等食品70余斤,經鑒定檢出過氧化氫成分。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點評:在王某某處查獲的牛肚、牛百葉、蹄筋、毛肚中均檢出雙氧水成分,足以證明其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7:在干海產品中添加敵敵畏

 被告人秦某,男,個體戶。被告人尹某某,女,個體戶。秦某、尹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5月份以來,2人購進無食品安全許可證、檢驗檢疫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面條魚、干鲅魚、干銀魚等食品批發銷售,2014年5月6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機關抽檢2人銷售的面條魚,檢測出食品中不得添加的有毒成分滴滴涕,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2人為謀私利仍繼續銷售。案發后,從提取的干黃魚、干鲅魚、干銀魚樣本中,均檢測出敵敵畏,產品不合格。被告人秦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被告人尹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點評:秦某、尹某某在受到行政處罰后,明知銷售的面條魚中含有有毒成分,為謀私利仍繼續銷售,并同時銷售無食品安全許可證、檢驗檢疫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干鲅魚、干銀魚等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8:以豬肉冒充牛肉生產牛肉制品

 被告單位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某,男,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9日,膠州市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到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秘密取樣后送檢,送檢牛肉制品未檢出牛肉成份,檢出豬肉成份。案發后,查獲該公司牛肉干等牛肉制品庫存3500余斤,價值人民幣20萬余元。經檢測各種類的牛肉干均未檢出牛肉成份,檢出豬肉成份。被告單位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點評:被告單位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產的產品中,以豬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劉某某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9:用豬肉、鴨肉冒充羊肉

 被告人潘某,男,某公司負責人。被告人董某,男,個體戶。被告人潘某2009年成立某公司,注冊其生產產品為“膳口香”牌,該公司從集市上收購羊肉、牛肉、豬肉等,加工羊肉卷、牛肉卷、豬肉卷銷售給被告人董某。自2012年4月份起,潘某在生產的肉卷中摻雜、摻假,從扣押的“精選羊肉卷”中檢出豬成分,“羊肉卷”中檢出豬成分、鴨源性成分,“肥羊王”中檢出豬成分,被扣押物品價值人民幣3355元。潘某、董某投案自首。潘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董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點評:董某明知“膳口香”牌系列羊肉卷價格明顯比同類產品低,質量不能保證,且無檢測合格證,仍予以銷售,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10: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牛奶

 被告人柴某某,男,棗莊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男,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經營的公司委托柴某某的公司加工“宏易堂”牌乳味飲料,產品質量按照青島公司的企業標準及工藝要求生產。2013年1月1日起,李某某將標注每250g乳味飲料蛋白質含量≧0.75g(0.3%),更改為標注每100毫升蛋白質含量為0.7g,但是柴某某仍按照原配方及原材料比例加工海參黃金奶、海參營養奶等產品。此外,柴某某還應李某某要求,為其加工無標注生產日期的海參黃金奶、海參營養奶。經質檢部門檢驗,查扣的海參營養奶、海參黃金奶124878盒(價值人民幣15萬元),每250g蛋白質含量均為0.3%,均為不合格產品。李某某、柴某某投案自首。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定罪處罰。

 點評: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即構成犯罪。

相關鏈接: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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