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報》報道,為把生意做大,賺更多的錢,4名男子以工業用明膠、甲醛為主要原料,生產、銷售假魚翅,最終被依法查處。日前,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周武、陳欣陽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陳好、陳兵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9個月,均被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陳欣陽和陳好、陳兵系父子關系,均為山東棗莊市農民;被告人周武系江蘇徐州市無業人員。在徐州某市場經營熟食生意的陳欣陽,在得知周武有辦法制作假魚翅的情況后,便同次子陳兵多次聯系周武學習制作方法。周武在收取9000元學費后,以現場指導的方式傳授以工業用明膠、甲醛為主要原料生產假魚翅的辦法,并向陳銷售工業用明膠。2013年10月初,陳欣陽又讓長子陳好到徐州,從此,父子三人在上海鐵路局徐州北站九米涵上方一工業棚內生產假魚翅,并自行或通過周武在徐州市某市場銷售。據被告人供稱,假魚翅經營方式為批發,每斤1.6元,每天銷售1000斤左右。
2013年10月18日,上海鐵路公安局徐州公安處將假魚翅生產場所查獲,扣押16袋成品假魚翅計300千克、在甲醛池中浸泡的假魚翅500千克,以及甲醛、海藻酸鈉、工業用明膠等生產原料。經鑒定,查獲的成品假魚翅中甲醛含量為841mg/kg,扣押的明膠中鉻的含量為0.03mg/kg.
今年2月25日和3月20日,鐵路公安機關將陳兵、陳好和周武抓獲歸案,陳欣陽于3月1日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陳欣陽父子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周武明知他人生產有毒、有害的食品,為牟利傳授犯罪方法,提供原料,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欣陽、周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陳欣陽有自首情節。鑒于4名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法院故酌情從輕作出上述判決。4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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