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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醋應該如何定位呢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6-05-31 09:03:29 By 賀小壞 閱讀(740)

蘋果醋究竟是飲料還是調味品?這讓很多人也表示困惑吧,近日,為了這個問題,原告和被告竟然在法庭上爭得“面紅耳赤”。

 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佛山海天”)認為,淮安海納百川公司等七被告涉嫌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一紙訴狀將他們告上了法庭。由于佛山海天所銷售的醬油和被告所銷售的蘋果醋是否屬類似商品,將對七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為此雙方有了上述的爭議。目前,案件正在佛山中院審理中,尚未有定論。

涉嫌商標侵權 原告索賠520萬

 2013年威極醬油事件曝光后,佛山海天加大了對自身商標維護的力度。近日,佛山海天將淮安海納百川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海納百川”)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付生,漯河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飲料有限公司、衛輝市海濱飲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信達利貿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潤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告上了法庭。

 據介紹,淮安海納百川是第3347978號“海天”商標的持有者,該“海天”商標主要被用在蘋果醋產品上。除了淮安海納百川及其法定代表人外,其余五被告是生產、銷售、推廣被控侵權蘋果醋產品的企業,它們在產品和產品包裝、網站宣傳、名片上使用各種帶“海天集團”的字眼。

蘋果醋

 佛山海天認為,七被告誤導相關消費者認為其品牌與佛山海天之間存在投資關系,給佛山“海天”品牌的商業信譽和商品市場帶來了嚴重的損害。另外,佛山海天還稱,第3347978號“海天”商標,已經在2014年5月6日因為復制、模仿佛山海天的的理由被撤銷,但此后,佛山海天仍在湖北武漢、上海發現多個商家在銷售上述被告生產的“海天”蘋果醋產品。相關網頁顯示,淮安海納百川截至開庭時依然對外以“海天集團”名義宣傳,并對涉案蘋果醋產品進行招商。

 據此,佛山海天請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及使用原告“海天”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業字號;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

七被告:

蘋果醋是飲料不是調味品

 對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辯稱,根據商標局《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被控侵權的蘋果醋產品屬于第32類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飲料,可直接飲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標均指定在第30類醬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屬于調味品,不能直接飲用,兩者在性質上、功能、制作工藝上有本質的區別。同時,在商場商品擺放時,兩者不在同一或鄰近區域,消費者容易區分,不會構成混淆。因此,兩者不是同類商品或相類似商品,涉案產品“蘋果醋飲料”的生產、銷售不構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標專用權。

 為了證明己方的觀點,被告一及被告二還特別指出,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撤銷第3347978號商標時,也認為佛山海天生產的醬油、醋與3347978號注冊商標核定的無酒精飲料不構成類似商品。

佛山海天:

蘋果醋既是調味品又是飲料

 佛山海天當庭回應稱,涉案蘋果醋產品原來主要作為調味品,近年來因醋飲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釋之后的蘋果醋逐漸為飲料產品被人接受,因此,蘋果醋兼具調味品和飲料的性質,二者實質上為類似商品。

 此外,有證據顯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經推廣涉案飲料性產品,在推廣時有兩種醋,一個為調料醋一個為飲料醋,所以被告在其產品上加上“飲料”二字,并不能排除兩者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蘋果醋產品與其產品在超市的擺放位置不相鄰,也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佛山海天還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如被告一等曾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多個“海天”商標,以及王老吉、和其正、匯源等多個知名品牌。被告一原來的企業名稱為“淮安王老吉乳業食品有限公司”,具有攀附“王老吉”品牌的故意,又曾侵犯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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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飲料 | 核心內容:蘋果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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