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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食品飲料網絡謠言 約束網絡媒體平臺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6-05-03 08:56:56 By 賀小壞 閱讀(1123)

夏季來臨之際在各大企業準備迎來銷售旺季大展拳腳的時期,兩大品牌紛紛遭受網絡謠言攻擊,“肉毒桿菌”的謠言卷土重來,康師傅也陷入“氮氣風波”,盡管企業拿出檢測報告,飲料協會也做出科普,但是損失依舊不可避免。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去年此時,同樣還是娃哈哈與康師傅,面對產品含有“肉毒桿菌”“地溝油”的謠言,發布公開聲明、送樣品檢測、采取法律維權行動……食品網絡謠言讓企業不得不耗費大量精力、財力和人力,疲于奔命。

 謠言背后,有抱著“寧可信其有”的心理順手轉發的普通民眾,也有為賺取粉絲不辨是非甚至捏造不實信息的“網絡大V”,更有別具用心、意圖虛假信息打擊對手商品信譽和銷量的競爭者。對于這樣有組織、短時間爆發且數量巨大的謠言攻擊,康師傅公關負責人李宜霖認為,另有“幕后黑手”。

食品網絡謠言

 無論出于何種動機,網絡謠言給食品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很難消除。有數據顯示,2015年上半年,娃哈哈因謠言導致銷售額下降20多億元。娃哈哈當家人宗慶后在今年兩會期間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我們每年查到的造謠有一億七千萬次,有喝我們的產品要得白血病,得癌癥、有肉毒桿菌,我們的產品有可以做避孕套。娃哈哈品牌基礎還算好的,如果是其他品牌早被打掉了。”

 老謠言“春風吹又生”,新謠言層出不窮,網絡食品謠言已成為社會和諧穩定的“心腹之患”。事實證明,僅靠相關部門出面辟謠、拿出檢測報告已無法洗刷掉企業蒙受的不白之冤,企業針對網絡謠言采取訴訟等自我救濟途徑也收效甚微。那么,如何對類似網絡造謠等違法行為進行有效追責?

 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日趨健全,對謠言制造者、傳播者的懲戒有法可依。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司法標準及《刑法》第246條第1款關于“誹謗罪”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謠言散布者進行法律追究。

 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約談十條),對網絡服務平臺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意味著網絡服務平臺有義務對在其平臺發布相關信息的自媒體進行管理和約束。

 為保護自身權益,近兩年來,企業紛紛拿起法律武器。肯德基因“怪雞”謠言狀告十微信公眾號獲賠60萬元;娃哈哈集團起訴吉林省于某用網絡謠言侵犯其名譽權一案,的結果是娃哈哈放棄20萬元的索賠金額,并由自己承擔訴訟費,于某公開道歉。這些案件雖然讓人欣喜地看到了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勇氣,但也不得不承認,雖然有法律條款的保護,正式走上法庭后,企業所獲賠償也很難與蒙受的損失相抵。

 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案件,更多的只是起到震懾作用。受取證困難、謠言制造者主體難以進行認定等實際操作問題的困擾,還有更多的企業很難走上訴訟之路。網絡謠言之害,究竟該如何追責?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治理網絡謠言,必須用法律擊碎謠言背后“利益鏈”。隨著對于惡意誹謗和侵害商譽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那些敢于以身試法的謠言制造者、傳播者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而如今更為急迫的是,如何在網絡謠言的查處中搭建起一條通達的渠道,集結起政府部門、法律機構、行業企業及網民的力量,改變網絡謠言受害者獨狼般困斗的現狀,其中,網絡平臺提供者以“保護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已經坐實為謠言的造謠者信息,可否視為對造謠者的保護?

在打擊網絡謠言這一社會公害面前,各利益相關方絕不能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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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飲料 | 核心內容: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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