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公司在特許區域內,只設置一家經銷商做為公司產品的代理批銷商。
第五條 總代理商的資格條件
(一) 在區域內從事副食品批發業務一年以上,并對我公司產品有信心者;
(二) 在區域內營業額及規模較大者;
(三) 商業行為正派,有良好信譽者;
(四) 有固定經營場所(非自有經營場所者,房屋租賃期限應在兩年以上),且地理位置優越;
(五) 在本地區、本城鎮內有相當的經濟實力;
(六) 經營者有靈活的經營頭腦和有力的促銷手段;
第六條 總代理商按區域、級別不同核定年銷售任務,實行按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