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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召回制度仍存在缺陷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2-22 09:15:55 By 東仔 閱讀(998)

 自新安全法實施以來,其中第63條明確說明了食品召回制度的介紹。條例規定,如果食品生產商發現所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各有關條例的,可以立即停止生產,并迅速召回流入市場的食品,以免給社會早上具體的損失。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這是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但該法的相關規定同美國等發達實行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仍有一些欠缺。

一、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缺陷

 1.召回食品的范圍過窄。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范圍僅是“不安全食品”.而美國等國實施的召回制度,對象和范圍不僅包括了明確對消費者有害的食品,也包括無害但有“缺陷”的食品,如美國的第三級食品召回的是一般不會有危害的食品,消費者食用這類食品不會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貼錯產品標簽、產品標識有錯誤或未能充分反映產品內容等,比較寬泛。

 2.召回食品的處理結果不同。食品安全法未對召回食品進行分級管理,因而處理方式必然單一。美國的召回制度則實施了分級制,對于第三級的缺陷食品允許企業采取補救措施,重新投放市場,既堅持了企業的誠實守信、質量和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又避免了食品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二、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問題

 1.食品召回制度成本過高,國內企業難以承擔。食品召回成本由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銷商承擔。據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經濟損失,平均占公司財產的1.5%至3%.但是,我國食品生產企業規模相對較小,食品召回制度的施行將使企業承擔較大的經濟責任,大多數中小企業難以承受。而且,在我國沒有產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即使是規模較大的企業也難以承受食品召回的高額成本。

 2.從客觀角度來看,食品召回首要的障礙是食品溯源制度。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但是在我國現有的條件下難以實施。我國食品企業數量龐大規模小且分散,導致食品難以溯源,其中包括一大批非正規廠商,生產的很多食品連最起碼的標識都沒有,出事后廠家無法找到,而像一些生鮮和農產品,由于產品的特殊性,在很多情況下無法做到證據保全。食品難以溯源,在客觀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實施。

 3.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混亂。我國實行“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在分段監管體制下,各環節監管銜接不緊、力量分散,綜合協調建設滯后,阻礙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開展。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反映出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制的問題。

 4.從主觀角度看,企業和消費者的觀念落后也是召回制度難以實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消費者往往認為被召回的食品是不合格產品,實際上企業的食品召回行為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體現了認真負責的態度和經營理念。對我國食品企業而言,囿于消費者“召回產品”是有問題產品的觀念,普遍認為進行“食品召回”意味著企業聲譽受損,因此非到萬不得已絕不實施召回。

三、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對策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對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予以完善。

 1.完善食品召回法律體系。建立與食品召回相關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機的法律體系。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外,還應包括具體的單行法規,如標準化法、質量體系的認證、投入品(如農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使用等法律法規。

 2.建立完備的食品溯源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健全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從保證食品質量安全衛生的必備條件抓起,采取生產許可、出場強制檢驗等監管措施,從加工源頭上確保不合格食品不能出廠銷售,并加大執法監督和打假力度,提高食品加工、流通環節的安全性。提高食品安全檢測水平、實行食品安全性評價;逐步推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食品生產良好規范等國際食品安全認證體系,加強食品危險性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整飭食品監管體制及厲行食品衛生法制,從體制、機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長效的食品安全體系。

 3.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設立食品召回管理機構,并明確職責。設立統一的中央級協調機構,以解決我國目前的多個部門同時交叉管理食品安全的問題。如在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召回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設有中央級食品召回協調機構---召回協調員,該機構能將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同部門協調起來,使各職能部門職責明確。或在現有的條件下,明確食品召回行政管理的具體分工。如在美國負責食品召回的政府職能部門有兩個:一個是衛生部下屬的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另一個是農業部的食品安全與檢查局。

 4.建立健全產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產品召回保險承擔由于被保險產品存在缺陷而導致或可能導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召回費用”,包括:告知費用、運輸費用、倉儲費用、銷毀費用、雇用額外勞動力的費用、重新配送費用、聘請專業顧問進行危機處理的費用,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通過產品召回保險,使得賣方---尤其是生產商在面對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不僅能得到資金支持,還能得到專業的應急策略指導,以正確的方式面對公眾、政府乃至銷售鏈中的各個環節,以的成本避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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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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