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在大型商場里買東西的時候消費者一定要擦亮雙眼,如果不小心買到了過期食品也不要怕,直接要求賠償,如果商家不賠償或者胡攪蠻纏,起訴即可。
法院審理查明,胡某在民族大道一大型商場的店鋪內,購買了價值6.76萬元的海參,店鋪為此出具了發票。購買后,胡某仔細查看,發現海參的日期已經超出產品外包裝上打印的保質期。兩天后,他前往店鋪進行協商。由于協商無果,胡某一紙訴訟將店鋪起訴至青秀區法院,索賠貨款以及十倍賠償。
庭審中,商家辯稱,相關部門對干海參的生產沒有質保期這一要求,其之所以在產品外包裝上打上使用日期,是在出租方商場的要求下進行的。其銷售的商品實際上并沒有超過安全食用期,對人體是無害的。商家認為,胡某是在明知產品過期的情況下購買,其無權要求十倍的賠償。
青秀區法院一審指出,為保證食品安全,商家可以執行嚴于標準的食品質量標準。本案中,雖未干貨海參的質保期進行明確規定,但商家在其所售產品上標注了使用期限,表明其自愿執行嚴于標準的食品質量標準,即應受該標準制約,自覺銷售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依據《中華人民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商家向胡某出售超出使用期限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胡某主張返還貨款,并由商家賠償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合理合法。同時,法院對商家認為胡某自愿購買過期產品的抗辯不予采納。
據此,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商家應向胡某返還商品價款6.76萬元,并賠償10倍賠償金67.6萬元。一審判決后,商家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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