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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指定漁業規范條例 有效控制市場亂象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8-13 08:42:30 By 東仔 閱讀(743)

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明確禁捕對象以及禁止行為;鼓勵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互救互保組織;加強對涉漁“三無”船舶打擊力度……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近日審議了《遼寧省漁業條例(草案)》。草案在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漁業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近年來,漁業資源環境發生重大變化,1995年頒布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遼寧省海洋漁業廳廳長何煥秋介紹,為了進一步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遼寧省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必要重新制定漁業管理和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何煥秋介紹,為了回應社會公眾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日益關注,加強養殖環節源頭治理,草案建立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其中規定,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記錄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情況,并向采購方提供記錄信息,記錄的保存期不得低于銷售后的兩年。

 草案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整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資源,建立檢測共享機制,完善檢測體系。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對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抽查,開展風險監測。

明確禁捕對象和禁止行為

 針對加強漁業資源的增殖與保護方面,何煥秋介紹,為了抑制近海漁業資源衰退趨勢,貫徹生態優先、養捕結合和控制近海、發展遠洋的漁業發展方針,草案作出了相應規定。

 草案規定,市、縣政府要統一制定養殖計劃,確定用于發展養殖業的水域、灘涂和養殖的種類、容量、方式,確保養殖水域資源得到合理、科學利用。省、市、縣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發展遠洋捕撈業。積極引導漁民和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轉產轉業,從事休閑漁業或者其他職業,促進合理調節捕撈能力,控制捕撈強度。

 草案規定,對珍稀、瀕危水生動植物資源原生地等重要漁業資源區域,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定為省級漁業自然保護區。對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主要生長繁育區域,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為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漁業主管部門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應當制定保護和修復方案,對魚、蝦、蟹等水生動物的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和人工魚礁區等,采取保護措施。禁止在漁業港灣、苗種基地、養殖區和水生動物的產卵場、索餌場等區域從事拆船等可能造成漁業水域污染的活動。

 草案明確了禁捕對象以及禁止行為,其中規定,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撈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目錄。禁止實施下列損害、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從事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銷售活動;使用禁用的漁具和網目尺寸小于規定標準的網具捕撈;向漁業水域傾倒污物、超標排放污水等有毒、有害物等。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為了預防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提高漁船的安全保障和救助能力,草案明確了漁船所有者或經營者和船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其中規定,漁船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對漁船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救生、消防、航行、信號、防污等設備,配置職務船員和經過專業訓練的其他船員,并為船員辦理人身保險。船長對漁船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責任,負責組織實施航行、生產等各項安全作業和規程,服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指揮。

 草案規定,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沿海市、縣人民政府完善漁船動態管理實時監控技術平臺,推廣應用漁船防碰裝置、救助信息系統、海洋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系統,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海洋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

 草案規定,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支持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非營利性漁業安全互救互保組織,鼓勵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對漁船、船員或者養殖水產品進行非營利性互保。捕撈漁船發生安全事故的,收到救援信息的漁船應當及時救援。獲救后,受救援當事人應當對救援者給予適當補償;已加入漁業安全互救互保組織的,按照協議予以合理補償。

使用禁用漁具可罰三萬元

 “由于涉漁‘三無’船舶是非法越界捕撈,引發涉外漁業糾紛的主要因素,一直是漁政監管的老大難問題。”何煥秋介紹,為加強對涉漁“三無”船舶的打擊力度,草案規定,均未取得漁船檢驗證、漁船登記證和捕撈許可證的船舶進入沿海漁港、漁業水域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具和漁船。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還對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使用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在內陸水域捕撈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在海洋捕撈的,除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處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在禁漁期內隨船攜帶網具進入漁港、漁業水域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捕撈許可證載明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捕撈配額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對內陸漁船和海洋非機動漁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海洋機動漁船,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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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漁業規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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