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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試行)》的通知

來源:食品飲料網 食品飲料行業機構 | By 朱亞超 2018-06-05 17:50:17 瀏覽(1337)

為完善依法決策機制(zhi),提高依法決策水(shui)平,根據國(guo)家(jia)和省、市(shi)有關(guan)規(gui)定(ding),結合我局實際,市(shi)局制(zhi)定(ding)了(le)《哈(ha)爾濱市(shi)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規(gui)定(ding)(試(shi)行(xing))》。

現印(yin)發給你(ni)們,請認真(zhen)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局(ju)        

2017年(nian)12月14日哈(ha)爾濱市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局(ju)重大(da)決策合法(fa)性審查規定(ding)(試行)第一條 為完善依(yi)法(fa)決策機制(zhi),提高依(yi)法(fa)決策水平,根據(ju)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ding),結(jie)合我局(ju)實際(ji),制(zhi)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er)條 本(ben)規定所稱(cheng)重(zhong)大(da)(da)決(jue)策(ce)是(shi)指哈爾濱市(shi)食(shi)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guan)理局(ju)(以(yi)下(xia)簡稱(cheng)市(shi)局(ju))依(yi)據法定權限(xian)作出的涉及我市(shi)食(shi)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guan)理大(da)(da)局(ju),與公(gong)民、法人(ren)或者其他組(zu)織利(li)益密切相關的重(zhong)大(da)(da)事項決(jue)定。

市局的(de)下列決策(ce)屬于重大決策(ce):

(一)上(shang)報市人民政(zheng)府(fu)審(shen)議的地方性法(fa)規草(cao)案,市政(zheng)府(fu)規章草(cao)案;

(二)市(shi)局代擬以(yi)市(shi)政(zheng)府或者市(shi)政(zheng)府辦公廳名義制發,以(yi)及報經市(shi)政(zheng)府同意制發的規(gui)范性文件;

(三)市(shi)局經辦(ban)擬提請(qing)市(shi)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shi)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四)需(xu)要由市局決(jue)策(ce)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局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重(zhong)大決策屬于規(gui)范性文(wen)件的,其合法性審查(cha),除(chu)執行(xing)本(ben)規(gui)定(ding)外,還應當按(an)照(zhao)有關規(gui)定(ding)執行(xing)。

重(zhong)(zhong)大(da)行政處(chu)罰(fa)的合法性審查(cha),按照市局(ju)重(zhong)(zhong)大(da)行政處(chu)罰(fa)審核(he)制度執行。

第四條 市局法制處負責市局重(zhong)大(da)決策的合法性審(shen)查工作。

重大(da)決策承辦(ban)部門以及(ji)合法性審(shen)查(cha)工作(zuo)中涉(she)及(ji)的相(xiang)關(guan)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xiang)關(guan)工作(zuo)。

第五(wu)條 重大決(jue)策承辦(ban)部門(men)應當(dang)在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本部門(men)合法性審查(cha)、集體討論決(jue)定的程序后,將重大決(jue)策草(cao)案報送市局法制處。

第六條 重大決策(ce)承辦部門(men)報送重大決策(ce)草案,應(ying)當同時報送下(xia)列材料:

(一)重大決策草案說(shuo)明(ming);

(二)所依據的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章(zhang)和相關規(gui)定以及(ji)借鑒(jian)經驗資料;

(三)征求公眾和有關部門意(yi)見情況(kuang),依法需要舉行聽證(zheng)會的(de)(de),應當有聽證(zheng)會的(de)(de)書面(mian)記錄;

(四)專家論證和(he)風險評估報告(gao);

(五)本部門合法性審(shen)查(cha)意(yi)見(jian)。      

重(zhong)大(da)決策承辦部門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xing)、完(wan)整(zheng)性(xing)負(fu)責。

第七條 對重大決策承辦(ban)部門(men)報送(song)的(de)重大決策草案(an)以及有(you)關材料(liao)確(que)認齊全后,市局(ju)法(fa)制處進行(xing)合(he)法(fa)性審查。

法(fa)制處在(zai)(zai)合法(fa)性審查工作中(zhong),需要重(zhong)大(da)決策承辦(ban)部門(men)(men)提供補充材料(liao)的,重(zhong)大(da)決策承辦(ban)部門(men)(men)應(ying)當在(zai)(zai)3個工作日內(nei)提供。

第八條(tiao) 法(fa)制處(chu)應(ying)當自接到重大(da)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ri)起15個工作(zuo)日(ri)內(nei),完成對(dui)重大(da)決策草案的(de)合法(fa)性審查。情(qing)況復雜(za)的(de),經(jing)法(fa)制處(chu)分管領導(dao)批(pi)準,可以適當延長;遇有(you)緊急情(qing)況時,應(ying)當按照要求(qiu)的(de)時限(xian)完成。

重(zhong)大決(jue)策承辦部(bu)門補充材料(liao)的時(shi)間(jian),不(bu)計入合法(fa)性審(shen)查(cha)時(shi)限(xian)。

第九條 法(fa)制處(chu)應(ying)當從下列方(fang)面(mian)對重大決策草案進行合法(fa)性審查: 

(一)重(zhong)大決策事項是否(fou)屬于(yu)市局法(fa)定權限;

(二)重大決策程序是(shi)否合法;

(三)重大決(jue)策內(nei)容是否合法;

(四)重大決策適用的依據是(shi)否正確。

第十(shi)條 市局法制處對重大決策草案進行(xing)合法性審(shen)查,可(ke)以自行(xing)審(shen)查,也(ye)可(ke)以組織(zhi)或者委(wei)托有關專家(jia)審(shen)查。

第十(shi)一條 市局(ju)法制處完成合法性審查(cha)(cha)工作后(hou),應當按照(zhao)下(xia)列類別出具合法性審查(cha)(cha)書面意見:

(一(yi))無違(wei)法問題(ti)的,建議提(ti)交局(ju)長辦(ban)公會(hui)審議;

(二)內容(rong)需(xu)要調整的,建(jian)議重大決策承(cheng)辦部門調整后提(ti)交局長(chang)辦公會(hui)審議;

(三(san))超越市局法(fa)定權(quan)限或者程(cheng)序(xu)、內容存在(zai)重大(da)(da)法(fa)律問題,或者公眾對重大(da)(da)決策(ce)草(cao)案存在(zai)重大(da)(da)分歧(qi)的,建議(yi)暫不(bu)提交局長辦(ban)公會審議(yi)。

第十二條 重(zhong)(zhong)大(da)決策(ce)(ce)(ce)承辦部(bu)門應當根據合(he)法性審(shen)查(cha)意(yi)見,對重(zhong)(zhong)大(da)決策(ce)(ce)(ce)草(cao)案(an)(an)作相(xiang)應修改,并(bing)將(jiang)意(yi)見采納情況(kuang)與(yu)重(zhong)(zhong)大(da)決策(ce)(ce)(ce)草(cao)案(an)(an)提請局長辦公會審(shen)議前(qian)書面反饋市局法制(zhi)處(chu)。

第十三(san)條 重大(da)決(jue)策草案未經合(he)法(fa)性審查或者(zhe)經審查有關內容不合(he)法(fa)的,不得提(ti)請(qing)局(ju)長辦(ban)公會討論(lun)。

第十四(si)條 局長辦公會討論(lun)重大決策草案時,市局法制處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或者分管負(fu)責(ze)人(ren)應當參加(jia)。

第十五條 重大(da)行(xing)政決策(ce)合法(fa)性審(shen)查意(yi)見只供(gong)內(nei)部使用(yong),有關單位(wei)或者個人(ren)不得泄露相關內(nei)容。

第十六(liu)條 有(you)下(xia)列情(qing)形之(zhi)一的,依(yi)(yi)照國家和省、市(shi)有(you)關(guan)規定對相關(guan)責任人員依(yi)(yi)法予以處理:

(一)重大決(jue)策(ce)承辦部門提報的材料不(bu)真實(shi)、不(bu)完(wan)整(zheng)導致(zhi)決(jue)策(ce)違法或(huo)者(zhe)失(shi)誤的;

(二(er))重(zhong)大決策草案(an)未經合法性(xing)審查或者(zhe)經合法性(xing)審查不合法而作出決策的;

(三)泄露相關內容造成負面影響的。

第十七條 市局所屬單位重大決策(ce)合法(fa)性(xing)審查,可參(can)照本(ben)規定(ding)執(zhi)行或(huo)根據本(ben)部(bu)門重大決策(ce)事(shi)項制定(ding)具體的(de)合法(fa)性(xing)審查辦法(fa)。

第十八條 本規定(ding)自(zi)印(yin)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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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所屬: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核心內容:重大決策 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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