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9日,我們見證了恒大奪冠,同時也記住了“恒大冰泉”。隨后,“一處水源供全球”的廣告語便隨處可見,韓國偶像金秀賢的代言更是讓“恒大冰泉”瞬間變得家喻戶曉。
然而,就是這個看似高大上的品牌,卻被江西恒大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恒大)一紙訴狀告上法庭。江西恒大指控恒大集團的“恒大冰泉”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工商部門已對“恒大冰泉”產品在江西省南昌市、景德鎮市、新余市、鷹潭市等多地進行侵權查處。
經核實,江西恒大確實于2010年5月21日獲得了32類“恒大”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號為6931816,核準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豆類飲料、可樂、植物飲料、純凈水(飲料)”等;專用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該商標目前處于有效狀態。江西恒大由此認定,“恒大冰泉”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然而,恒大集團相關人士卻向媒體表示:“作為全球聞名的品牌,恒大冰泉商標、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標侵權行為。江西恒大高新的作為屬于惡劣的不正當競爭,嚴重危害消費者利益和恒大集團的合法權益與品牌,公司將依法維權,追究到底。”
一時間,“恒大冰泉”是否侵權,眾說紛紜。支持者有之,質疑者亦有。但事實上,恒大集團在申請“恒大冰泉”(32類)商標之前,應該已經意識到江西恒大的“恒大”商標會對其構成障礙。于是,在提出“恒大冰泉”申請之后,便對“恒大”商標提出了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但恒大集團在這里卻犯了一個大錯誤,即沒有將商標注冊與“撤三”申請同時提出,這一做法的后果就是,江西恒大在恒大集團提出“撤三”申請的前幾天便已將第32類“恒大”商標進行了許可備案,許可其他企業在“礦泉水”等商品尚使用其“恒大”商標。顯而易見,恒大集團無疑已處于被動地位。這是值得恒大集團認真反思的。
筆者相信,該案無論結果如何,應該都會給國內的無論是小微企業還是中大型企業一些警示和收獲。筆者今日并不想就侵權與否做出判斷,只是想就該案件給我的一些觸動和感受,略微發表一些看法。